车辆维修是很常见的事情。但要是遇到维修公司没把车修好就擅自让车被开走,维修费用还能要回来吗?今天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给大家讲讲其中的门道。
2023年6月12日,王X驾驶着登记在大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豪车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王X把车送到了大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且自愿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不过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维修合同。之后,王X通过微信向维修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转账,到2023年10月8日,一共支付了78万元的维修费,维修公司确认这笔钱是预付款。
然而,维修公司自认车辆仅仅完成了部分维修项目,并没有全部竣工。而且,维修公司既没有进行质量检验,也没有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就允许他人把车开走了。第三人表示并没有委托他人取车,还称车辆实际上并没有修复合格。王X主张当初约定的是使用原厂件维修,但维修公司实际用的是拆车件,认为这构成了欺诈;而维修公司则辩称双方协商的就是用拆车件维修。
王X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维修公司返还78万元的维修费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后来放弃了已完工部分的费用,只主张返还剩余款项。维修公司则进行了抗辩,认为王X不是车辆所有权人,诉讼主体不适格,还称车辆是车主方提走的且没提出异议,已经完成了大部分维修工作,只同意退还部分费用。第三人表示和维修公司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车辆没修好,本案的事实会影响其与王X的另案赔偿诉讼。
接手这个案件的是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刘瑶律师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近200件,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刑事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
刘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仔细梳理了案件的细节。她认为,王X实际委托维修并且支付了费用,和维修公司形成了事实修理合同关系。虽然王X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但根据实际情况,他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对于维修公司未完工、未检验、未出具合格证明就放任车辆被开走的行为,刘瑶律师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认为这构成了根本违约,王X有权主张返还维修费。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瑶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王X实际委托维修、支付费用,与维修公司形成事实修理合同关系,第三人否认与维修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所以维修公司主张王X主体不适格没有事实依据,王X主体适格。维修公司未完工、未检验、未出具合格证明即放任车辆被开走,构成根本违约,王X有权主张返还维修费。王X自愿放弃已完成维修项目费用187,865元,法院予以准许,维修公司应返还款项为592,135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王X主张的欺诈,因为他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使用原厂件,所以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车辆修理合同中,实际支付维修费用、委托维修的一方,即便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也可以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维修方未完成维修、未出具竣工合格证明就交付车辆,属于根本违约,托修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应的维修款。如果要主张维修方使用非约定配件构成欺诈,就需要对“双方约定特定配件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在进行车辆维修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维修合同,明确维修的项目、使用的配件、维修的期限等内容。支付维修费用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转账记录。如果遇到维修公司违约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大家在类似的纠纷中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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