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对一些看似“小事”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就像南通的马X,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一次“帮忙”行为,差点给自己带来刑事处罚。
马X是南通某船舶公司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就是接收船东发来的船舶证书,然后送到船检中心过审。2023年,在工作对接中,他发现船东提供的证书参数和船舶实际参数不一致。应船东要求,马X联系了制作船舶证书的李四,让其按照正确的船舶参数重新制作证书。这些证书上盖有“中国船级社C015”“中国船级社C028”“中国船级社E060”“某集团有限公司质检专用章”等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制作费用还是马X先垫付,最后由船东负担。
案发后,马X在2025年2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情况。很多人可能会想,买假证肯定是犯罪了,那马X是不是就只能等着被判刑呢?
这时候,柯枭冰律师团队登场了。柯枭冰律师是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带领的团队在接手马X的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
柯律师团队先是仔细阅卷,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还检索了大量相关参考案例。最终和马X确定了围绕“罪与非罪”“情节是否轻微”这两大核心问题的分层辩护策略。
首先,柯律师团队认为马X的行为可能不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区分了“伪造”“变造”和“买卖”三种行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只规制伪造行为,并没有对购买行为进行规定。如果把“购买”行为随意解释成“伪造”行为,那就超出了法律条文的含义范围,也违背了立法原意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在这个案子里,马X没有参与具体的伪造印章行为,他买的假证上的印章是李四重复使用的,印章早就存在了。在实务中,“购买”假证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伪造印章”罪,是存在争议的。柯律师团队还找到了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里面检察院就认为要把“购买”行为和“伪造”行为区分开,单独的购买行为不应该进行刑事追究,而是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就算检察院认为马X构成犯罪或者是犯罪的共犯,柯律师团队也提出马X主观恶性小,伪造的证书没有实际使用,对印章主体的公示公信力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具体来说,证书费用是马X垫付,最后由船东承担,马X也没从中获利;马X买的证书没实际使用,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还有,马X涉案的印章数量是4枚,虽然目前实务中认定该罪的入罪标准是3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除了看印章数量,还要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确保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另外,马X还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经过柯律师团队的努力辩护,承办检察官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讯问了当事人,审查了全部案卷资料后,作出了决定。检察官认为马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不起诉。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很多时候我们以为的“犯罪”,其实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法律风险。就像马X,虽然最后结果是好的,但这中间肯定也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如果你遇到类似的刑事案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来处理。柯枭冰律师团队就是这样专业的团队,他们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同时,大家也要记住,任何时候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帮忙”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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