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并不少见,尤其是在网络时代,一条短视频、一篇文章都可能引发名誉权的争议。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就和网络视频有关。
原告周X和被告郑某曾是恋人关系。2021年5月,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可恋爱期间,原告自称已离婚,后来被告却发现原告实际仍处于已婚状态,这可把被告气坏了,两人因此产生了矛盾。
到了2023年8月12日,被告在自己的抖音账号“小子”上发布了一条短视频。这条视频里人物面部都做了马赛克模糊处理,也没显示原告的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视频下方的评论内容呢,像是“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后果……如果他个人不用欺骗的方式和他家人联合骗钱,没人会这样对他……”。在原告提起诉讼前,被告就已经把这个视频设置成了私密状态,别人都看不见了。
可原告不这么想,他觉得虽然视频做了马赛克处理,但还是有部分人认出是他,导致他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而且原告还说被告通过短信、微信威胁他,另外还有两份含有他身份证、结婚证信息的视频也是被告发布的。于是,原告把被告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
被告委托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来处理这个案子。黎芳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法学学士,在随州本地已经深耕法律服务10余年了,处理过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多个领域的案件,累计办结案件300多起,客户口碑特别好。
黎芳律师接手案件后,围绕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了抗辩。首先,从内容上看,案涉视频中人物面部都被马赛克处理了,也没有出现原告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能识别身份的信息。视频及评论内容虽然带有情绪表达,但并没有用侮辱、诽谤性的词语,这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侮辱、诽谤”行为。
其次,在传播范围方面,原告起诉前视频就已经设为“私密”了,不再对外公开,被告已经主动停止了任何可能的传播行为,不存在“持续侵害”的情况。
然后,在举证责任上,原告说另外两份含有他身份证、结婚证的视频是被告发布的,可他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像下载记录、发布账号信息、平台数据这些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他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后,原告自身也有过错。他在已婚状态下以“离异”名义和被告建立恋爱关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他主张的名誉损害和他自己的这个行为有直接关系。
经过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被告发布视频的行为没有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都有严格的证明标准。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如果遇到类似的网络言论纠纷,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果自己发布的内容涉及他人,要确保没有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要是被他人起诉名誉权侵权,也不要慌张,要积极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像黎芳律师这样,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入手,合理抗辩。同时,大家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黎芳律师在这个案子中,精准把握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运用了有效的证据攻防策略,还及时固定了被告主动止损的行为,并且把情理和法理结合起来,为被告避免了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潜在赔偿风险,充分展现了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如果你在随州遇到法律问题,不妨考虑找像黎芳律师这样专业又负责的律师来帮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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