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先生通过中间人介绍,在XXXX年X月,分三笔向被告绥中XX公司账户汇入共计200万元。其中,XXX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元,有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XX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元,备注为“借款”。后来,被告公司因口罩项目未获药监局审批,未能投入生产。被告宁某作为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这给原告追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双方陷入了激烈的争议。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隋常有律师,毕业于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财政学专业,执业证号为12101201710725114,迅速展开了工作。他仔细梳理了案件中的各项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众多证据中,他敏锐地抓住了关键——XXXX年X月X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这份协议明确确认了2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借款。隋律师深知,在被告主张“不认识原告”“款项为投资款”的不利情况下,证据的组织和庭审的应对至关重要。于是,他围绕《借款协议》,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该款项是借款而非投资款。
在庭审过程中,隋常有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冷静应对被告的抗辩。他指出,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他的观点有理有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了隋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200万元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民间借贷或投资时,首先需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并签订书面协议,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转账记录、借款协议等,以备不时之需。在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隋常有律师秉持着专注于保险维权、刑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的执业理念,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总是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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