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成为了赵治国律师首次独立办理债权转让案件的关键切入点。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某合同,出租器材后将债权转让给原告A,被告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70,471.5元。
接案后,赵治国迅速行动。他首先仔细核实原债权人与原告之间的情况说明,确认债权转让的有效性。虽然法律要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在债务人失联的情况下,他在起诉后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完成了通知义务,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
准备阶段,赵治国依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精确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他扣除原告自认的被告已付金额,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这一计算方式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同时,他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B。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时,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治国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判决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原告原主张自2018年12月停用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吊篮拆除前结清”,吊篮拆除时间无法确定,故酌情调整为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2023年1月22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赵治国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经历让赵治国在后续办理类似案件时,更加注重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运用。他会提前为当事人规划好通知策略,主动查询被告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并据此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增加债权受偿的概率。同时,在租金计算方面,他会更加严格地依据书面签收单据,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