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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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甘肃某投资公司的负责人满脸焦虑地找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时,徐晓律师就意识到这将是一场硬仗。该公司因投资上海某股份公司股票产生了亏损,他们认定上海某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于是委托徐晓律师及胡律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501元。然而,被告却坚称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作用力较小,不应予以赔偿。这让整个案件陷入了胶着,看起来胜诉的希望十分渺茫。
从专业角度冷静分析,这个案件存在几个棘手的法律难点。其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本身就具有复杂性,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要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在这个案件中,要证明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需要大量的商业、金融与法律专业判断。其二,被告方坚决否认因果关系,这给举证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其三,如何精确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也是一个难题,因为证券市场的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很难准确界定哪些损失是由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
面对这些难题,徐晓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破局思路。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正是因为拥有如此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在这个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突破口。
徐晓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这是整个案件的基础工作。同时,由于本案是投资者诉上海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已经生效,徐晓律师依据生效的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同事实与法律争点,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主张路径。为了精确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徐晓律师团队申请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节点进行论证,主张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的损失,应推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作为徐晓律师的执业机构,也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律所拥有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资源,能够为徐晓律师提供全方位的协作。而且,徐晓律师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具备跨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都为案件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法院认定,被告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实施日为2015年10月28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16日。原告在上述期间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损失,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同时,法院也采纳了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认为原告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该部分不应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股份公司赔偿原告甘肃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当收到这份判决时,甘肃某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对徐晓律师表达了高度的认可和感谢,称赞徐晓律师专业高效、严谨细致,让他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徐晓律师也表示,将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继续为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