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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显成效:贾超颖律师代理恶性斗殴案,成功认定自首、被害人过错双重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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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4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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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罗XX因与被害人徐X在孕婴产品销售中产生矛盾,引发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两罪,罗X犯寻衅滋事罪。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接手此案,最终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罗XX虽两罪并罚,但因自首和被害人过错等情节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显成效:贾超颖律师代理恶性斗殴案,成功认定自首、被害人过错双重从轻情节

当罗XX看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他的内心充满了绝望。这场因孕婴产品销售矛盾引发的纠纷,已经让他卷入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指控中,他深知自己面临着严峻的法律后果。

罗XX与被害人徐X在孕婴产品销售中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XX月X日,徐X等人到江安与罗XX在茶楼商谈,罗XX纠集多人到场,双方发生斗殴,造成多人轻微伤。之后,为解决此前斗殴的赔偿问题,罗XX与徐X再次会面,罗XX及其堂弟罗X在茶坊内对徐X实施泼茶水、殴打、强迫下跪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罗X犯寻衅滋事罪,而罗X还在缓刑考验期内作案。

在这绝望的时刻,罗XX找到了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贾超颖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长达多年。他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于2007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专职律师。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书记员和助审工作,积累了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尤为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

在办理此案时,贾超颖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注意到案件中的关键细节。对于聚众斗殴罪部分,他提出徐X有重大过错,本案不属于人数多、规模大,不应判处三年以上刑罚,且罗XX有自首情节。曾经在检察院和法院实习的经历让他知道如何从证据和法律规定的角度去论证这些观点。在寻衅滋事罪部分,他认为罗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同时,他还提及罗XX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希望从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充分发挥自己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与合作律师一起为罗XX进行辩护。他充分了解并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罗XX及近亲属的心理状态,能够与其进行有效沟通和疏导,让罗XX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冷静。

最终,法院认定罗XX构成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罗X构成寻衅滋事罪。罗XX在聚众斗殴罪部分构成自首,在寻衅滋事罪部分不构成自首;罗X不构成自首;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一定过错,但不影响定罪;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聚众斗殴罪自首的认定及部分从轻意见。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罗X撤销缓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贾超颖律师秉持着“律师的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尽职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取得了关键成果。成功争取聚众斗殴罪的自首认定,让罗XX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过错的认定,虽未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有效控制刑期,在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属三年以上量刑档次的情况下,通过自首、认罪等情节,最终刑期控制在三年八个月,实现了相对从轻的处理结果。贾超颖律师也因此案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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