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错误的选择,足以让一位国企高管的职业生涯毁于一旦,甚至面临漫长的牢狱之灾。廖X,曾担任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组经理、副总经理以及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原本有着光明的前途,却因贪欲陷入了受贿的泥潭。
20XX年至20XX年间,廖X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资金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16人财物共计162万元。案发后,廖X退缴违法所得4.78万余元,监察机关查封其与他人共有房产2套、冻结银行账户1个。面对这样的局面,廖X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他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可能面临严厉的刑罚。
在这个关键时刻,廖X找到了贾超颖律师。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超过十年。他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于2007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专职律师。贾超颖律师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书记员和助审工作,积累了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同时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贾超颖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发现廖X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100万元),这是一个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同时,贾超颖律师认为受贿情节、手段及后果不严重,未对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廖X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这些都应该成为从轻、从宽处理的依据。
在核心辩护点上,贾超颖律师指出收受聂某5万元、彭X2万元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且双方系平等民商事主体关系,该两笔不应认定为受贿。另外,查封房产中部分系家人财产,不应作为涉案财物处置或应保留共有人份额。
在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庭审实战经验,据理力争。他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逻辑,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定廖X构成受贿罪,金额162万元,数额巨大,但采纳了辩护人其他合理辩护意见,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廖X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量刑时也予以考量。
判决结果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2万元(已退缴4.78万余元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剩余157.2万余元);查封房产及冻结账户资产由法院依法处理。
贾超颖律师一直秉持着“律师的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尽职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未能成功将两笔共计7万元的受贿事实剔除,但有效推动了从轻情节的认定,最终刑期接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贾超颖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他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这也是对他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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