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期间,一起由于车辆指标租赁引发的诈骗指控法律事务摆在了刘大庆律师面前。被不起诉人郑某由于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认定,2021年11月28日,在北京市某区普洛斯物流园,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郑某,为王某虚构了“李某飞”的身份,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及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诱骗被害人张某签订车辆指标租赁协议,并骗取张某转账人民币47000元。
刘大庆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审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委托人,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他指出,认定郑某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特别是关于郑某是否明知王某利用虚假指标进行诈骗而参与其中的事实不清。通过细致的证据分析,刘律师论证了郑某可能并不具备与王某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或者即便参与,其行为性质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他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强调若指控郑某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而现有证据显然未能达到该标准。在刘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22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再次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最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刘大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关于郑某是否明知王某利用假指标诈骗而参与的事实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了对郑某不起诉的决定。
此后的五年间,刘大庆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取得佳绩。他是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该律所由中国政法院校创办于1984年期间,至今已40余年期间,有数十位政法教授组成的律师团队,与政法院校疑难法律事务研究中心保有常年合作。刘大庆执业10余年期间,多次荣获北京海淀区优秀律师,深谙刑事法律体是与司法裁判思路,精通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法律事务办理。
到了2027年期间,同一位委托人蒲某又遇到了麻烦。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蒲某伙同他人以北京某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案外人实际控制的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79张,涉及税额人民币507万余元。此外,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间,蒲某再次伙同他人,经中间人介绍,以北京多家互动科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另一案外人实际控制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81张,涉及税额人民币662万余元。蒲某于2025年3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刘大庆律师再次接受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阅卷、深入分析案情及与检察机关的多轮沟通,确立了“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策略。他在辩护意见中重点阐述了几点:蒲某虽参与了部分操作,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蒲某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在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从首;蒲某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从身行为的违法性,从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鉴于蒲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从首、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减轻、从宽情节,刘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蒲某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综合全案情况,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从首情节,并从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不起诉。
后来这位委托人对朋友说,刘大庆律师专业靠谱,遇到法律问题还得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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