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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彩霞律师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巧用证据与规则实现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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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3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彩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81124032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381851383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于彩霞律师,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同时办理房产等家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公司股权变更等业务,带领本所优质团队为各成功企业或个人提供全程各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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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权代持纠纷,于彩霞律师有一套固定方法。在某起股权代持案件中,被告提出协议伪造、优先购买权等抗辩,于彩霞律师通过强调签名真实性及实际履行行为,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精准界定诉请,最终为名义股东解除代持风险,成功实现股权变更登记。
于彩霞律师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巧用证据与规则实现股权变更

在早期处理股权转让争议法律事务时,于彩霞律师常遇到棘手难题。部分被告会以协议伪造、优先购买权等理由进行抗辩,导致法律事务走向充满不确定性,名义股东的权益难以保障。

为解决这些痛点,于彩霞律师尝试过多种方式。最初,她会着重收集各类间接证据来证明协议的有效性,但效果不佳,由于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有限。后来,她开始强调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可这在面对复杂的抗辩时,仍难以完全说服法官。

经过不断摸索,于彩霞律师最终固定了一套有效的方法。第一步,仔细审查协议签名的真实性。在面对被告提出协议伪造的抗辩时,通过确认签名的真实性,结合双方后续的实际履行行为,来印证协议的有效性。第二步,深入研究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在其他股东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准确把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利用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则,排除被告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第三步,合理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只主张必要的股权变更登记等核心诉求,避免涉及公司内部从治事项,提高诉讼效率。

在2025年的一起股权转让争议案中,该方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后,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是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按照既定方法展开工作。首先,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其次,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彩霞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最后,于彩霞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请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从治事项,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

最终,法院裁定公司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请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这一裁定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于彩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1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律所负责人,还是十五届民革市委社会与法制工作者活动中心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她秉持“情暖浦江,守望相助”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争议、公司商事、社区治理等多个领域深耕,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赖。此后,在多起类似的股权转让争议法律事务中,于彩霞律师都沿用这一流程,为委托人有效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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