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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认定突破+事实租赁关系确立——尹绪梅律师二审逆转中建一局租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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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0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尹绪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41177133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311882890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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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某脚手架工程中心与某大型建筑集团就租金结算后,集团以未就损耗和丢失费用达成一致为由拒付全额租赁费。一审法院仅判集团支付70%费用。尹绪梅律师代理上诉,指出一审错误,强调存在事实租赁关系。二审法院采纳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格式条款无效认定突破+事实租赁关系确立——尹绪梅律师二审逆转中建一局租赁案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而其中租赁合同纠纷更是时有发生。每年因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给众多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今天要讲述的就是一起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尹绪梅律师如何凭借专业能力实现案件的逆转。

本案的上诉人(原审原告)是某脚手架工程中心(以下简称“A中心”),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大型建筑集团(以下简称“XX集团”)。双方就《架设工具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进行了结算,然而XX集团在结算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却以“未就租赁物的损耗和丢失费用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全额支付已结算的租赁费。A中心认为XX集团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集团支付欠付的租赁费及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信了XX集团的部分观点,机械引用合同条款,仅判令XX集团按照已结算租赁费的70%支付欠付费用。A中心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于是委托尹绪梅律师提起上诉。

尹绪梅律师,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商事部首席合伙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从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股东纠纷离婚继承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她还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高级企业合规师,曾任上市公司首席法务,累计担任数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

尹绪梅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在二审中,她重点指出了一审法院存在的问题。首先,一审法院未考量未按时结算的原因及责任归属,未能合理保护A中心的合法权益。其次,合同中的“当租赁结算总额超出合同总价10万元或超过合同总价20万元(孰低)时,必须重新签署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而XX集团既未重新签约或签订补充协议,也未将租赁物退还,且至今仍在继续使用租赁物,至少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另外,A中心有权在本案中主张后续发生的租赁费,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明显不当。

在二审开庭中,尹绪梅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详细论证了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她强调法院不能以“未达成费用一致”为由拒绝支付已结算租赁费,更不能忽视XX集团长期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事实。

从法律角度来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是无效的。在本案中,XX集团利用格式条款拖延支付租赁费的行为显然损害了A中心的合法权益。而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是指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提供租赁物,另一方使用并支付费用等符合租赁特征的行为。尹绪梅律师认为,本案中XX集团持续使用租赁物的行为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关系,A中心有权获取相应的租赁费。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尹绪梅律师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机械引用合同条款,未合理保护A中心的合法权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A中心有权主张后续租赁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A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及XX集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商业活动中要重视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像尹绪梅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无疑是当事人在法律纠纷中的有力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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