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房产问题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焦点。有近年来因房产纠纷引发的法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在众多房产纠纷中,执行异议之诉这类案件往往较为复杂,涉及诸多法律条文和证据的收集。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案件,以及一位专业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
原告柳X(化名)在2000年时,以现金2.5万元向被告王X(化名)购买了位于浙江省桐乡市XX的一处房屋。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王X当场交付了房屋钥匙,柳X随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这一住就是21年。直到2009年,双方才补签了《房屋转让协议》。然而,后来王X涉及债务纠纷,该房屋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查封并拟执行。柳X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
就在柳X陷入困境之时,他找到了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执业于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俞国锋律师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曾荣获“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此案的难度。面对无书面合同、无转账凭证等不利条件,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开始重点组织证据。他首先收集了补签的《房屋转让协议》,这是证明房屋买卖关系的重要书面材料。接着,他获取了社区居委会及邻居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柳X在此房屋居住多年的事实。同时,他还收集了装修、家电购买、通信、电视等生活凭证,进一步佐证柳X对房屋的合法占有。为了证明柳X并非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俞国锋律师找到了证人证言,证明柳X多次催促王X办理过户。此外,他还找到了柳X原单位破产安置费凭证,用以佐证购房资金来源。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伪造协议”“借用房屋”等质疑。俞国锋律师凭借严密构建的证据链,成功还原了2000年口头买卖、交付、居住、装修、催促过户等完整事实链条,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质疑。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柳X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其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法院判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从法律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为案外人排除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俞国锋律师表示,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要想排除执行,需要证明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等条件。而在证据收集方面,即使没有直接证据,也可以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事实。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俞国锋律师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精准运用法律、构建证据链的专业能力。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保住了居住21年的房屋,也再次提醒我们,在涉及房产交易等重大事项时,一定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