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鹏律师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他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检察工作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参与办理多起在省域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2018年,他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离职后加入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转型为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职务犯罪与经济类犯罪案件,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刑事辩护类200余件。
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甲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认为,甲某与乙某作为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同时,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意见,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甲某的刑期从十年改判为五年,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
在甲某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中,公诉机关认为甲某与乙某互相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某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且未采取非法手段。在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某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某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他关于“甲某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虽甲某仍被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仅被判处了罚金,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
此外,在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付某个人非吸资金达到2000余万元。李建鹏律师从非吸资金的性质,部分系从亲友吸收不应计入非吸数额,非吸金额与非法获利数额不匹配涉嫌空挂等角度介入辩护,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为付某办理了取保。
李建鹏律师现任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太原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太原科技大学校外导师。他兼具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的双重视角,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争议分析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他始终秉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专业立身,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以精细化辩护和二审改判为专业特色,多次取得罪名变更、减轻刑罚等良好效果。在日常工作中,他总是全身心地投入到每一个案件中,认真研究每一个细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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