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一份逻辑严密、论证精准的法律文书往往能对案件走向起到关键作用,李鉴春律师便是凭借这样的专业能力,成功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种独特的经历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迅速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辩护工作。他撰写的辩护词与通常文书有显著差异。一般的文书可能只是简单罗列证据,而他的辩护词从全面核实证据入手,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客观事实。
在辨析主观意图方面,李鉴春律师精准否定了张某的非法占有故意。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种对主观意图的深入分析和论证,是普通文书中较少见的。
此外,他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辩护词中,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同时,他在辩护词后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文书和深入的辩护,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他的辩护词不仅展现了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也为众多刑事案件的辩护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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