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产品种子质量侵权纠纷案中,农户AJB陷入困境。AJB认为购买的芝麻种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XX公司和XX公司赔偿购种款、实际投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诉讼费。但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未种植案涉种子、损失与种子无关。朱康律师接手此案后,全程指导农户取证,固定种植与投入证据。通过推动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案涉芝麻种子发芽率仅0.5%-1.5%,属严重质量缺陷,且被告超适宜区域销售。最终,法院依据这些关键事实,判决二被告返还购种款24200元,赔偿实际投入损失242250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53700元,支付鉴定费2500元,切实维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国资委托贷款纠纷案件中,XX公司委托朱康律师代理大额贷款回收。被告提出“时效经过、本金异议、利息不认可”等抗辩。朱康律师通过深入调查,精准攻破这些抗辩,牢固确立原告主体适格、时效中断、欠款本息合法的核心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本金500万元、利息328.25万元,近千万债权圆满实现,有力守护了国有资产安全。
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案件里,上诉人LHL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1987-1995年存在劳动关系并纠正工龄。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X第八师YYT团委托朱康律师代理。朱康律师围绕职工身份审批、计划经济用工政策、仲裁时效三大核心焦点严谨抗辩,清晰论证1987-1995年仅为土地承包、无劳动关系,且诉请远超一年仲裁时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稳妥化解了历史用工争议,维护了团场合法权益。
朱康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事实调查和执着的执业精神,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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