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款分配的诉求,引发了一场共有纠纷。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款高达9,274,798.27元。原告童某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是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涉案房屋承租人)、沈某(其配偶)、童某(其女儿)共同委托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的李晶律师代理此案,另一被告诸某(原告之子)及其妻女户籍也在册。原告主张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且被告童某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要求分割补偿款。而被告童某一方则认为原告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李晶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首先,她详细梳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发现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而原告从未提出过异议。接着,律师仔细查阅户籍变动记录,为后续证明各方居住情况做准备。同时,她还收集原告家庭曾获得福利分房的证据,查明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在庭审中,李晶律师向法庭指出,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并且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李晶律师在处理此类共有纠纷案件时,有着清晰的操作逻辑。她善于从繁杂的材料中精准识别关键证据,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和运用,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时,能够有条不紊地梳理证据,在庭审中有力地阐述观点,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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