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物证,只有销售记录,20XX年X月,浙江宁波市的一位个体经营者,文化程度仅初中,因在其经营的保健用品店内销售金枪不倒”原子弹”等性保健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测,涉案保健品中均含西地那非成分,其销售金额数千余元,执法部门还查获近五百粒未销售的涉案保健品。公诉机关以该罪名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王莉萍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一直在浙江宁波市服务,此次由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王律师迅速行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销售情况等案件细节,认真梳理案件证据材料。
王莉萍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尤为专精,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多项证据。王律师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委托人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同时,积极引导委托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推动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
王莉萍律师是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税盟认证讲师,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甬税无忧团队负责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采纳了王莉萍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委托人的各项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委托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委托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本案中,委托人成功获得缓刑,有效避免了实刑执行,辩护效果达到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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