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始终坚持“不服所托,竭尽所能”的办案原则。在每一个案件中,她都努力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把控、事后解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2023年2月2日晚上9时许,林某在广州市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回到中山某地区,倒车时车辆碰撞水泥柱,造成车辆损坏。随后,林某因保险纠纷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李桂英律师接受委托。她仔细研究案件,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林某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该鉴定的检验结果只能反映其驾驶结束后数小时以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了酒精浓度的可能性。而且从阅卷的卷宗内容中,可以基本确定林某停止驾驶行为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于是,李桂英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在这个案件中,李桂英律师事前就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找出了关键问题,为后续的辩护做好了充分准备;事中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提交专业的法律意见;事后成功为林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某、艾某驾驶面包车到中山市东区银通街附近,撬开电信井井盖,剪断并盗走中国某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造成固话业务和宽带接入型业务中断,经鉴定损坏价值39480元。作案后,二人将电缆线出售并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赃款及作案工具,赃物也缴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张某、艾某分别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案件将移送到检察院时,艾某委托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李桂英律师接案后,发现公安立案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该罪起点刑就是三年,但艾某的家庭情况及本人意愿是不要被关押。于是,李桂英律师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了案卷材料。她指出,艾某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偷盗行为时并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其主观上只是偷盗没有使用的(断头)电缆,而且中国某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综合法律意见,李桂英律师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某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对其建议适用缓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某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李桂英律师继续为艾某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的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在这起案件中,李桂英律师事前了解艾某的情况和需求,制定辩护策略;事中通过阅卷分析和与检察院沟通,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事后成功为艾某争取到了较轻的罪名和缓刑的结果。
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三百余件,在刑事及民事诉讼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二百余件,尤其在刑事辩护案件上表现出色,占比约40%,同时在刑事会见及取保、羁押必要性审查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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