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陈某本是多年好友,2012年到2014年期间,陈某因资金周转,分三次向李某现金借款共计145万元,还分别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分,借款后陈某长期每月固定向李某支付利息22000元,一直持续到2019年5月。后来陈某只陆续归还了本金90万元,剩余的55万元本金以及拖欠的利息就不再支付了。李某多次催款无果,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剩余本金55万元,并按约定及法定利率标准支付各阶段拖欠的利息,本息合计150万余元。
在一审审理时,陈某却抗辩双方没有利息约定,称每月支付的款项是“投资回报”而非利息,还以转账备注单方写有“货款、往来款”为由否认付息事实。一审法院采信了陈某的抗辩,仅判决陈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没有支持李某全部的利息诉求。
这其中有几个普通人高频踩坑的行为值得关注。其一,很多人在民间借贷中仅进行口头利息约定,没有书面记录。就像李某和陈某,口头约定虽有,但在诉讼中对方一旦否认,举证就会变得困难。其二,转账备注随意填写。陈某随意填写转账备注,给后续的利息认定带来了麻烦。这些行为都存在隐患,口头约定缺乏书面证据支撑,在对方否认时难以证明约定的存在;随意的转账备注可能会被对方利用来混淆款项性质。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了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的黄君律师。黄君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4202111246274,服务于广东梅州兴宁地区,办公地址在广东省兴宁市贵华路167号。她有着本科学历,执业以来秉持“专业、责任、诚信、温度”的理念,独立承办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在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她能迅速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
在这个案件中,黄君律师帮助李某进行了充分的举证。李某举证三笔借款金额与每月22000元固定付息金额能够精准对应、陈某多年持续规律付息、通话录音中陈某认可存在利息约定并请求停付利息,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口头利息约定并非无效,结合这些证据能够证实双方真实存在月息1.5分的口头约定。陈某无依据推翻多年付息事实,其抗辩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改判,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全额支持李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偿还剩余本金及各阶段拖欠的合法利息。
黄君律师在办案中秉持优先调解降低当事人成本、必要时精准诉讼保障权益的思路。她深知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始终以“匠人之心”打磨专业,以“赤子之心”服务乡土。她扎根基层,致力于成为兴宁百姓心中“信得过、请得起、帮得上”的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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