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家机械公司,由原【某机械公司】更名而来,原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都由【原告XX】承继。从2016年开始,原公司和【原告XX】先后和【被告XX】XX公司签了六十多份《产品买卖合同》。【原告XX】按约定交付了货物,还开了发票,可【被告XX】只付了一部分货款,还欠原告七十多万元没给。【原告XX】就起诉【被告XX】,要求支付这七十多万元的货款和利息。【被告XX】却辩称,双方没对账,而且原告没资格主张原公司签合同的货款。
接到起诉书的时候,原告公司的负责人急得团团转。公司的资金本来就紧张,这笔货款收不回来,公司的运转都成了问题。
黄蓉律师是在原告决定起诉的时候介入的。她先是多次会见原告公司的负责人,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在这个过程中,原告负责人情绪激动,多次提到公司的困境,黄蓉律师一边安抚,一边仔细记录关键信息。
接着,黄蓉律师开始阅卷,六十多份合同,她一页一页地看,仔细核对每一个细节。在阅卷过程中,她发现了一份公司名称变更的书面通知,这可是证明原告债权主体资格的关键证据。
她重点收集了公司名称变更的书面通知、函件、双方后续业务往来记录等证据,向法院举证证明【原告XX】是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合法承继主体,而且【被告XX】对这个事实是知情并且认可的,成功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确认了原告的合法诉讼主体地位。
同时,黄蓉律师全面梳理了原公司及【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六十余份买卖合同,逐一核对合同价款、发货记录、发票开具情况、被告付款记录,形成了清晰的货款对账明细,精准计算出了欠付货款的金额,为法院认定欠款事实提供了明确、详实的依据。
对于双方争议的油缸退货问题,黄蓉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函件等证据,确认原告负责人曾同意退货的事实。她积极与法院及被告沟通,最终对该部分货款予以合理扣减,避免了因该争议导致案件审理拖延,保障了案件高效推进。
在利息主张方面,黄蓉律师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调整利息起算时间为起诉立案之日,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的利息赔偿,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原告XX】已经书面通知【被告XX】公司名称变更及债权债务承继事宜,而且【被告XX】在更名后还和【原告XX】持续有业务往来,所以认定【被告XX】对债权债务承继事宜知情且认可,【原告XX】有权主张原公司及自身签订合同的全部欠付货款。经核算,六十余份合同总价款四百七十多万元,【被告XX】已付三百九十多万元,尚欠七十多万元,扣除双方协商一致退货的两台油缸价款十五万余元,【被告XX】实际尚欠原告六十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支付【原告XX】货款六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原本担心一分钱都要不回来,没想到最后不仅要回了大部分货款,还拿到了利息赔偿。这起案件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黄蓉律师对每一个证据的仔细审查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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