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其中一人公司债务及股东连带责任问题颇为棘手。原告公司与被告一公司签订两份《设备购销合同》后,按约供货,但被告一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由于被告一公司是一人公司,被告二公司系其唯一股东,原告公司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杨友良律师接手此案后,精准锁定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结算确认内容,成功固定关键证据。同时,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力论证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最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一公司支付货款216182元及违约金43236.4元,被告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原告公司全额追回债权。
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同样复杂,涉及工程款结算、合同效力等多方面问题。某公司与某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但该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执行法院穷尽措施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某电子公司股东江甲、金X认为公司尚有对外债权及股权,不应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杨友良律师精准运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以执行终本裁定为核心证据,论证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面对被告关于“期限利益”的抗辩,他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判决江甲、金X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463030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某公司实现了债权。
杨友良律师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在民商法律领域不断深耕。他恪守“因为专注所以专业”的信条,严谨对待每一个案件,持续为客户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用专业与智慧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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