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原告A某、B某夫妻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约定C镇政府在指定区域安置120㎡土地用于建房,相关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原告依约取得“三证”,但C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建房。此后十多年,原告通过信X维权,C镇政府未解决问题,还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致使证件失效。20XX年,原告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颁发新证,D县政府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作出[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复议申请。原告不服,委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郑智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包括撤销复议决定、判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赔偿损失130万元。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行政协议履行义务以及赔偿请求的关联性。郑智在办案过程中发挥了专业优势。在程序方面,他指出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实体义务上,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同时,郑智精心组织证据,提交《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郑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等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这些经验在此次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他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的代理策略。
最终,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不过,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赔偿请求被驳回。对于原告来说,撤销错误的复议决定是维权路上的重要一步,为后续解决行政协议履行问题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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