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庞女士和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签认购书当天,庞女士交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开了收据。可之后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和之前商定的“X,XXX元/㎡”不一样,就要求公司退还定金。公司却不承认之前商定的单价,坚持按认购书上的金额来,双方因此起了纠纷,闹到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
第一,《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
第二,庞女士要求退还定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拆解争议点
关于单价的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庞女士主张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则认为应以认购书上的“X,XXX元/㎡”为准,认购书是双方签字确认的。
双方各自主张:庞女士称在签订认购书时没仔细看单价,后来发现和之前谈的不一样,所以要求按原本商定的价格来,否则就退还定金。公司辩称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单价应以认购书上的为准。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庞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而认购书是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采信了公司的主张,认定应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为准。
关于定金退还问题:
法院查明的事实:庞女士因单价问题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公司拒绝退还。
双方各自主张:庞女士认为单价与原本商定的不一致,公司存在过错,应退还定金。公司则认为庞女士违约,根据认购书约定,逾期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庞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单价问题,但法院考虑到双方对于单价存在争议,且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庞女士是恶意违约。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公司应退还庞女士定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径付。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合同条款,特别是价格、面积、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如果发现合同内容和之前谈的不一样,要及时和对方沟通,并且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交定金的时候,也要问清楚定金的退还条件,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公司退还庞女士定金,保障了购房者的部分权益。戴雯雯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她执业至今虽时间不长,但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合同条款和双方争议时,能够迅速找到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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