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市场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案的原告是一名货车驾驶员,于2019年入职扬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在职期间,被告存在长期拖欠工资、随意罚款、未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拒发高温补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多项违法行为,原告全年除春节15天外基本无休,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2024年,原告以被告拖欠克扣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向被告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扬州市XX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同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原告对结果不服,为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江苏省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智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现担任法佑化成律师团队负责人。执业至今,他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多起相关案件,同时在公司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他还具有化工检验检测执业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执业证,以及多年化学专业及从业背景,曾为化工园的工作人员进行行业法律风险的培训。
在接受委托后,刘智律师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多次与原告沟通,仔细查阅原告提供的运输统计表等证据材料。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包括罚款的合法性、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存在加班情况、不应支付2月工资、不符合高温补贴发放条件以及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等。
针对被告的抗辩,刘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多次修改完善代理意见。他指出,被告无合法依据对原告罚款,应予返还;被告长期拖欠工资事实明确,原告被迫离职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计算基数应按实际平均工资核算;原告提交的运输统计表可证明加班事实,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调休,应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得用补休替代;2024年2月系被告停工导致原告未提供劳动,应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原告累计工作年限超20年,依法享有每年15天年假,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安排休假,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高温补贴诉求虽因工作环境不符难以支持,但其他核心诉求均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省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罚款、支付2024年2月工资、加班工资1万多元、经济补偿金5万多元、未休年假工资2万多元,驳回原告关于高温补贴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超出部分的诉求。最终,原告的核心劳动权益诉求得到充分支持,成功获赔各项费用合计9万多元,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原告对刘智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评价道:刘律师专业又负责,把我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他多次与我沟通,让我清楚了解案件进展,真的很感谢他。刘智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践行了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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