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庭审抗辩
在某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中,原告某餐饮公司主张被告某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并让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退还剩余保证金,承担诉讼费。王秀峰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
质证环节,原告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王秀峰律师仔细审查证据,指出某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对于原告提出的“生源增长、经营向好”等表述,王秀峰律师认为这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而“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同时,合同明确约定与前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原告“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且原告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王秀峰律师当庭有条不紊地展开分析,将证据逐一进行剖析。法官认真倾听,不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
法庭辩论阶段,王秀峰律师进一步强调,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原告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某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对方律师则坚持原告观点,进行反驳。王秀峰律师沉着应对,再次阐述己方观点,逻辑清晰,论证有力。法官在听取双方辩论后,认真思考,未当场作出表态。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审买卖合同纠纷逆转
在另一起二审买卖合同纠纷中,上诉人某杨姓当事人一审以被上诉人张姓当事人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但一审以未举证证明存在欺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王秀峰律师作为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二审庭审中,王秀峰律师指出,案涉交易全程由张姓当事人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其主张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应确认其与上诉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余原审被告、第三人均未参与交易,不承担合同责任。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王秀峰律师强调,张姓当事人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上诉人如实告知。即便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姓当事人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上诉人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王秀峰律师在庭上条理清晰地陈述观点,法官认真记录,不时提问。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张姓当事人赔偿上诉人支出的交强险保费、车船税,上诉人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服务合同纠纷维权
在宋某与颜某、胡某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宋某委托王秀峰律师维权。宋某曾支付费用帮助胡某小孩入读学校,因未能就读要求退款,颜某和胡某出具借条承诺还款,但仍有部分款项未退。
庭审中,王秀峰律师指出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合同项下的款项应当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胡某和颜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法官认真审查相关证据,听取双方陈述。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判决胡某和颜某向宋某退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宋某其他诉讼请求。
服务合同纠纷再胜诉
在周姓当事人与某艺术公司、某传播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中,周姓当事人委托王秀峰律师等维权。周姓当事人与两公司签订协议,支付服务费后协议未履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及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王秀峰律师指出协议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某艺术公司需返还服务费,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传播公司因未能证明为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责任。法官认真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王秀峰律师的主张。
王秀峰律师是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争端解决部成员,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新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特聘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协四级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还曾为众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过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并荣获多项律所荣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