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在安徽宿州砀山县,就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不懈的努力,为当事人在困境中寻得转机。
贾琦律师,执业证号13413201710719763,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现任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都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
先来看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某物流公司(原审被告)因与被申请人焦X(原审原告)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不服之前的民事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贾琦律师及团队接受该物流公司的委托,成为其再审阶段的代理人。贾琦律师通过对原审案卷材料的深入分析与研究,发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符合法定的再审申请条件。于是,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准备了详实的申请理由与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采纳了贾琦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这一结果为物流公司在再审审理阶段争取了至关重要的程序性胜利与缓冲时间。
再看一起刑事辩护案件。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X提起合同诈骗罪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指控周X涉案数额巨大。周X被指控在2017年4月底,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人民币161万元,后虽陆续归还145万元,但仍被指控参与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
贾琦律师接受周X及其家属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他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对全案证据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周X虽有夸大宣传,但项目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案发前,周X已主动归还绝大部分款项,其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
基于这些分析,贾琦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本案部分事实应定性为民事纠纷,被告人周X无诈骗故意;即便认定犯罪,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已积极退赔,应大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重点围绕犯罪主观故意、行为性质以及退赔情节展开论证。
最终,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认定周X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
这两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为类似案件当事人提供了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的参考,提醒当事人在面临不利判决时,要积极寻找判决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启动再审程序。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明确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思路,强调要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当事人积极退赔、作用地位次要等关键量刑情节进行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案件都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贾琦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两类案件中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执业证号为13413201710719763的贾琦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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