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深刻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却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他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李鉴春律师明确指出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该决定,成功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再次体现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协助流转,涉案资金数额较大且从中获利。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实现了全程有效辩护。
李鉴春律师用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全面梳理其自首、无前科等从宽情节,并结合刑事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依旧坚守在刑事辩护的岗位上,以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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