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句话得到了生动的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他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即便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张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就要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同样以此为行动指南。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他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情况。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劝导万X认罪认罚。然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春律师全程为万X提供有效辩护,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贯穿案件始终。
在每一个接手的案件里,李鉴春律师都以实际行动暗示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是面对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还是涉银行卡类犯罪案件,他都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制定针对性策略,从侦查阶段预判风险,捕捉案件辩点。他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耕耘,用专业和敬业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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