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地,委托人甲、乙、丙、丁、戊与原告己、庚、辛因664号院腾退安置补偿利益分割产生了纠纷。这起案件发生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分配往往容易引发家庭内部的矛盾。委托人一方有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而原告则主张作为被安置人,应分得拆迁款项共计XXX元,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1310022340,服务地区为北京,就职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B座7层。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众多,在继承案件、房产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还是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等多档节目嘉宾,以及多家媒体栏目点评律师,中央电视台法律节目采访嘉宾。
接受委托后,彭艳军律师第一时间投入到案件中。他仔细梳理案件事实,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核实。这些证据包括拆迁协议、付款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文件。针对原告提出的分割诉求,他重点关注双方是否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通过甲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他证实了甲已向原告支付68万元分割款。同时,他厘清了后续的63万元为原告买房借款,并非拆迁利益分配款项,而且甲已偿还20万元借款,在质证中原告也确认了该款项性质为借款。
对于案涉房屋的建设情况,彭艳军律师积极收集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以此佐证甲对院落内部分房屋进行翻建及新建的事实,这为甲应酌情多分地上物补偿提供了有力依据。此外,考虑到案件中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他梳理了相关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监护人变更过程,确保诉讼主体适格及相关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在庭审中,彭艳军律师围绕双方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这一核心观点,清晰地呈现了证据链,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他还强调了甲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主张甲应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甲等人已足额支付己等三人应得拆迁款,双方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已实际履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己、庚、辛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彭艳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地为委托人解决了这场纠纷,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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