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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助力债权人获超34万债权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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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159人看过
导读:陈明祥,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复杂经济犯罪辩护、税务合规与争议处理等。执业至今承办数百件案件,曾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助力债权人获股东补充赔偿。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助力债权人获超34万债权补充赔偿

在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张X与第三人加盟协议纠纷经仲裁裁决,第三人应支付原告346024.22元,但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法院裁定终本。而第三人的两被告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却至2040年,张X担忧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面对这样的案件,很多当事人都会感到焦虑和无助,因为在执行难的情况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陈明祥律师是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数百件,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他深耕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处理复杂经济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针对这种情况,陈明祥律师通常会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问题。首先,进行证据梳理。他会仔细收集和整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在本案中,他梳理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是后续诉讼的基础,能够清晰地呈现案件的事实和脉络。其次,确定核心思路。陈明祥律师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这是基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和把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是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最后,庭审应对。在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述法律依据。本案中,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但陈明祥律师依然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阐述,让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最终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二被告分担。

陈明祥律师凭借其法律、财税、经济的三重专业资质,从多维度为客户提供了精准且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最大化地争取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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