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吴X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1、刘X2是上诉人(原审被告)。该案件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金额是本金96296元及分段利息。刘X1、刘X2是夫妻关系,他们和吴X是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
20XX年X月,刘X1、刘X2夫妻向吴X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但之后长期拖欠不还。一审法院判决刘X1、刘X2共同偿还本金96296元及分段利息,二被告不服,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想推翻一审的胜诉结果。上诉人刘X1提出三个理由,一是说利息应为年利率2分,一审按月息2分计算错了;二是认为已还款12000元应抵本金;三是主张遗漏共同借款人胡金权,程序违法。上诉人刘X2则称自己仅是担保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他们企图通过二审逃避还本付息的义务。对于吴X来说,这13年的借款一直要不回来,一审好不容易胜诉了,对方又上诉,心里真是没底,特别焦虑,担心最终拿不回这笔钱。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吴X在对方提起二审上诉后,找到了李楠律师。当时吴X焦虑得不行,就怕这到手的胜诉结果没了。李楠律师接到案件后,全面梳理一审证据与二审争议焦点,制定了严密的抗辩方案。首先,从阅卷开始,仔细研究所有和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准备过程中,李楠律师聚焦在以下几个关键策略点。针对利息争议,借条明确记载“月利息2分”,而且实际按季度支付利息与月息2分完全对应,这就有力地反驳了上诉人主张年利率2分的说法。对于已还款12000元的性质问题,依据民法典规定,在无约定时还款优先抵充利息,并且《拖延还款说明》因被告未履约而不生效,所以12000元依法应认定为还利息。关于是否遗漏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起诉部分债务人,一审未遗漏当事人,程序完全合法。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X2在担保人处签字、离婚后仍多次还款,构成共签与事后追认,属于法定夫妻共同债务。
李楠律师执业期间,已独立代理上百起各类诉讼案件,业务范围覆盖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纠纷两大核心板块。处理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他也有不少经验。
采纳情况
庭审中,李楠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条文逐一击破上诉理由,逻辑清晰、依据充分。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楠律师方全部答辩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吴X最初担心13年的借款本息要不回来,现在通过二审判决,成功全额收回本金及全部利息。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李楠律师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合理运用,把对方的上诉理由一一化解,才保住了一审的胜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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