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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律师以出资加速到期思路助力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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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374人看过
导读:陈明祥是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数百案件。在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他凭借专业能力,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思路,助力原告胜诉,展现出“法+税”融合服务的优势。
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律师以出资加速到期思路助力胜诉

在安徽省铜陵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张X与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需支付原告346024.22元。但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法院裁定终本。两被告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X系第三人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40年,原告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面对这起案件,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他梳理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在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进行举证质证,并详细阐述法律依据。而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

陈明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能够从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解决方案。在这起案件中,他的多元专业资质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更全面地分析案件情况,精准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定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裁判理由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原告最初面临执行回款困难的困境相比,这一结果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体现了陈明祥律师专业服务的价值。这起案件也再次证明了陈明祥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他秉持“法律是骨架,财税是血肉,专业融合方能提供有生命力的服务”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务实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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