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始,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一部刑诉[202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2日,董XX因员工辞职不满殴打他人致轻微伤;2017年7月7日,董XX因感情纠纷持刀砍伤他人致轻伤。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的金文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接受委托为董XX辩护。
在案件受理阶段,金文律师秉持“精细化辩护”理念,全面接待董XX及其家属,耐心倾听诉求,细致梳理案件脉络,充分告知董XX诉讼权利、案件办理流程及可能的法律后果,缓解了董XX及其家属的焦虑情绪,建立了信任的委托关系。同时,结合自身企业合规专业优势,对涉企刑事案件提前预判合规风险,为董XX提供了兼具辩护与合规整改的初步建议。
侦查阶段,金文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及时会见董XX,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法律解释、办案流程介绍、提审过程中注意事项告知等。了解案件事实细节,核实证据线索,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取有利证据,坚决维护董XX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审查起诉阶段,金文律师全面阅卷,与董XX进行证据核实,逐字逐句分析案卷材料,精准识别证据瑕疵、程序违法等问题。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提交详实的辩护意见,提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董XX构成自首、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等观点,争取有利结果。
最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董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金文律师因出色的辩护表现,获得了泰安市优秀女律师的荣誉,其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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