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对家长,为了让孩子得到更好的艺术培养,原告A(监护人)与被告A(某文化传播公司分公司)签订了艺术培训合同,为原告B(未成年人)购买了形体礼仪、舞蹈、播音主持课程,总共八十次课,费用两万余元,并且在当日就足额支付了全部费用。然而,原告B完成部分课次后,被告A在2022年11月突然停止全部教学活动,关闭门店,既不再提供任何培训服务,也不退还剩余四十一课次对应的一万余元课程费用。原告了解到被告A是被告B(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多次要求二被告退款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只能委托律师维权。
接受委托的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杨稳定律师。她执业4年,专注于民商事法律领域,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五百件,实务经验丰厚、办案功底扎实。杨稳定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步就精准地将总公司被告B纳入被告范围。她深知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总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一关键举措,直接破解了分公司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维权难题。
在证据收集方面,杨稳定律师展现出了强大的能力。她仔细按照合同约定,公平计算剩余课次对应费用,确保金额合理、依据充分。在庭审准备过程中,她整理了合同、缴费记录等一系列证据,为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庭审中,二被告均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杨稳定律师重点论述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关系,有理有据的主张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总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稳定律师的全部意见,认定被告A构成违约,应退还剩余课时费并支付利息,被告B作为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分公司十日内退还原告费用及利息,总公司在分公司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成功突破了分公司无钱可退的困境,由总公司兜底负责,大幅提高了回款可能性。杨稳定律师始终坚守“用责任与担当践行律师使命”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法律服务的民生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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