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南京市的张X与郭X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郭X将位于栖霞区的拆迁安置房卖给张X,总价95万元。张X依约支付了90万元,郭X在当年7月交付房屋,张X装修后便入住其中。由于房屋原始购房发票日期为2016年,按约定需满五年才能过户,张X多次催促,郭X还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2024年1月31日前配合过户,否则支付违约金。
然而,意外出现了。郭X在2020年4月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后,于2021年3月未经张X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了某银行南京XX用于个人经营贷款。张X认为郭X违约,且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于是委托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
周爱荣律师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秉持着“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的执业理念。接手案件后,她迅速投入工作。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周律师深知,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她仔细研究案件,决定收集并提交张X实际占有的证据。于是,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一系列证据被收集起来。庭审中,周律师向法庭提交这些证据,证明张X自2017年起就持续居住使用该房屋。而银行方面,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无法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周律师还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如在处理银行提出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程序抗辩时,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郭X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考虑到张X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法院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X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X再支付2.75万元。此外,法院还驳回了银行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张X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认定拆迁安置房满五年后已具备过户条件,张X的请求权合法有效。
这起案件中,周爱荣律师凭借精准的诉讼策略、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以及高效的办案能力,不仅促成法院判决涤除抵押权并强制过户,还为当事人争取到违约金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如她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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