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了伤。后来经过认定,这属于工伤,而且构成了十级伤残。
事情麻烦就麻烦在,申请人出事故的时候,所在单位还没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也就是“应保未保”。这就导致申请人没办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那里获得赔付。更闹心的是,单位还想各种办法压低赔偿标准。他们提出工资基数低、已经发了部分补贴、意外险理赔款应该抵扣、交通事故同责能减轻责任这些理由,只愿意按照最低基数补偿。这和法定的待遇差距可太大了。申请人当时特别焦虑,觉得自己的权益要受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这个时候,魏建明律师介入了这个案子。魏建明律师代理申请人提起了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全部工伤待遇。
为了办好这个案子,魏建明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魏建明律师明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指出单位应保未保,全部工伤待遇就得由单位承担,不能以任何理由降低标准、拒绝赔付。在确定工资基数的时候,魏建明律师按照法定标准来计算,否定了单位不合理的低价主张,这就让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都显著提高了。魏建明律师结合申请人的伤情和医疗期限,依法确定了停工留薪期是5个月,并且让这5个月的工资得到了全额支持,弥补了申请人的收入损失。魏建明律师还提出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意外险理赔款不能抵扣单位法定赔偿责任。另外,魏建明律师强调工伤赔偿不考虑职工过错,不能因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就减轻单位的赔偿义务。
仲裁委高度采纳了魏建明律师的意见,依法做出了裁决。首先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为单位未依法参保,所以由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支持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三项伤残待遇、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项目;驳回了单位“意外险抵扣、过错抵扣、基数过低”等全部抗辩;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数万元。
对比申请人最初面临的情况,单位想压低赔偿标准,而最终申请人实现了工伤职工全额获赔,应享待遇都得到了保障。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坚持各项原则,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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