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7年初,被告张女士以能将凉山境内的项目分包给原告蒋女士为由,要求蒋女士缴纳保证金。蒋女士于2017年2月23日转账给张女士15万元。然而,项目迟迟未能交付给蒋女士承包,张女士也未能退还保证金。于是,蒋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15万保证金。
争议焦点一: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原告蒋女士起诉要求被告张女士退还保证金。被告张女士则辩称,本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在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时自愿放弃对舒某的债务25万元(包含本案的15万元),认为原告是虚假诉讼。
法院查明,原告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有本质区别,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原告的起诉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其诉权应依法得到保障。所以,法院对被告“原告的起诉系重复起诉,请求对原告进行处罚”的辩由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二:15万债务是否已转移
原告蒋女士认为,自己打款给被告的事实确凿,在承诺的工程未承包给自己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被告张女士则称,案涉15万元经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应该由案外人舒某承担,并且法院也已认定被告张女士已经退出了该债权债务关系。2017年5月16日,原告、原告配偶浦某和以及被告、舒某四人当面协商,三方就解除合同及返还保证金事宜达成一致,将被告返还15万元保证金的债务转移给舒某,原告免除被告相应的偿还责任,由舒某向原告承担全部25万元的偿还责任,舒某也向原告出具了25万元的借条。
法院经审理,对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包括通话录音整理、判决书等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告虽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法院认定,原告蒋女士及其配偶浦某和、被告张女士、案外人舒某于2017年5月16日协商一致,将被告张女士应返还原告蒋女士的15万元债务全部转移给了舒某,舒某向原告蒋女士出具了借条,并偿还了原告2万元,原告蒋女士也受领了该2万元,后原告依据舒某给她出具的借条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债权,据此可以认定原告蒋女士是同意该15万元债务全部转移给舒某的。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认定包括案涉15万元在内的25万元借款系舒某个人借款。
整体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八十四条规定,案涉15万元债务全部转移给舒某后,原债务人张女士就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不需再承担还款责任。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蒋女士负担。
法律建议
在涉及合同和债务转移的问题上,大家一定要格外谨慎。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出现债务转移的情况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且留存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借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总结
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蒋女士最终未能要回15万保证金,原因在于债务已经合法转移给了案外人舒某。解正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被告张女士进行了辩护。解正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债权债务转移问题时格外从容。他及时认真分析原案情,找出有利于己方的辩点,在法庭上成功说服法官,支持了被告的观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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