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始于2016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吕XX在XX市XX区的饭店吃饭,因琐事发生口角,王XX在吕XX腰部踩踏一脚,致吕XX倒地撞在凳子上受伤。经诊断,吕XX脾破裂等伤情严重。2017年,此案进入司法程序。梁小龙律师自2013年起在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13年,接下了王XX的辩护委托。
在侦查阶段,梁小龙律师凭借其曾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工作积累的基层工作经验,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和细节。他仔细研究了被害人吕XX的报案材料、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从中寻找对王XX有利的线索。他发现王XX与吕XX是朋友关系,且王XX在案发后积极送吕XX就医,这一行为可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审查起诉阶段,梁小龙律师依据自己对刑事辩护领域证据审查的深入研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他结合王XX主动投案的情节,向公诉机关提出王XX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同时,鉴于王XX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款,梁小龙律师强调这一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行为,为案件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审判阶段,梁小龙律师在庭审中逻辑清晰地阐述辩护观点。他结合自己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出王XX虽致被害人重伤,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他从案件的前因后果、王XX的行为动机等方面进行分析,请求法庭综合考虑王XX的自首、积极赔偿和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判决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梁小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梁小龙律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多次获得行业内的荣誉,在当地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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