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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非国家公职人员的特定职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及员工。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职务侵占罪。此类犯罪主体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强调的是在非国有单位中具有职务身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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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虽非独立法人,但依法注册并领照后可开展业务,以其名义行使经济权力并签订合同。通常需在母公司授权范围内操作,司法实践一般不因分公司签约而判定合同无效,保障整体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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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欲转让合资企业权益给另一方,需遵循流程:首先,如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可能实现;其次,如不同意但有优先购买权,可按比例拆分转让收益;若不买也不退股,视为全体默许,转让方配偶可成为合伙人;否则,转让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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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排除国家工作人员),经理、部门主管及普通员工(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侵吞公司财产。还包括公司外其他机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员工,如集体、私营、外资企业的员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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