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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1.1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85人
律师解析: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属于共同贪污犯罪的情形有:
1、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2、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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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兰律师

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

黄玉兰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业务,成功代理多起民事及刑事诉讼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黄玉兰律师从深耕法律服务行业多年,曾任多家国有公司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疑难复杂、涉及多个程序的大案、要案,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实务经验。 南宁市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南宁市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团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南宁市律师协会会员。   黄玉兰律师秉承“敬业、勤勉、高效”的服务理念,争取更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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