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登记机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时,一般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所
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登记。
抵押登记必须以
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
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范围存在限制。
只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进行抵押,其他的如集体举办的企业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
三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抵押。
四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经过集体
土地所有权人同意。
抵押人应当提供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证明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在实现
抵押权时集体同意按法律规定的
土地征收标准补偿后转为
国有土地;
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
五是
当事人提供的
抵押合同应当明确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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