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
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
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