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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越权行为怎么处理

时间:2025.02.13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426人
律师解析:
在公司董事越权对外为民事行为的性质是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时,该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不能以股东越权而拒绝承担责任。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成立表见代理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董事在实施行为时无代理权或代表权;
二、该越权董事有被赋予公司代表权及代理权的外观;
三、相对人合理信赖该越权董事有代理权或代表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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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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