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证据排除规则指严禁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
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
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
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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