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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有无赡养义务

时间:2025.02.02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425人
律师解析: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一般只有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会对其的继父母具有赡养义务,简而言之,就是继父母曾经在继子女的生活、或者学习上进行过抚养的行为动作,便自然而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就会形成一种抚养关系,因此该继子女应该要对继父母履行其的赡养义务。
反之,如果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在生活或者其学习上,从没有进行过任何的抚养行为,一般从法律上来说,他们之间是没有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因此这种情况之下的继子女可以不用对其的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道德的基准上继父母虽然不是的亲生父母,但是只要存在事实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继子女都应该要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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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红律师

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蔡明红律师毕业于福建农业大学,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2012年在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专业毕业(在职)。本科在校期间2008年以高分考取律师资格,现为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蔡明红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自执业至今,蔡律师办理了1200余件各类案件,其中民商事案件800余件(涵盖婚姻家庭、继承分配、劳动及工伤纠纷、侵权赔偿、交通事故索赔、债权债务、合同法律事务、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刑事案件150余件、参与其他的各类调解、商务谈判共计200余次、其他案件50余件。 数十年来,办理的案件1200余件,其中的典型案件约300余件,篇幅限制,难以一一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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