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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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并非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董事会直接任命。董事会根据规定,有权指定一名董事长和一名副董事长,当然,也可以不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作为公司的行政首脑,肩负领导董事会的重任,并对所有董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董事长选择是不用股东大会选举决议的,对于股东大会一般是用于决定董事会的相关成员,而对于董事长的选择则会由董事会的成员进行选举,只要董事会有一半的人数的通过,那么就可以确定董事长的人选。

董事长的选举是不能用股东会决议的,因为股东会的决议一般是用于决定董事会的成员,而董事长的人选则是由董事会的成员内部共同决定,但是对于公司的其他的重要的事务,例如增加或者是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或者是名称等就需要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法股东会选举董事长是合理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董事长是由董事会投票选举产生。《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