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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精神病离婚孩子怎样判呢

时间:2025.05.24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404人
律师解析:
一般是判给没有精神病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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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铭律师

福建步道律师事务所

胡晓铭 律师,福建步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7月毕业于厦门大学,获得化学生物学学位及法学双学位,通过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综合阶段考试,取得CPA全科合格证;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 胡晓铭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争议解决,公司商事、治理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婚姻家事及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及新三板挂牌、私募基金、税务筹划、股权架构、员工股权激励等,在上述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服务经验,并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有充分的了解。 胡晓铭律师曾经或正在为如下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中顺能源(国贸集团旗下新三板挂牌企业)、宇鑫货币(新三板挂牌企业)、亿能科技(新三板挂牌企业)、红桥创投、原链投资、江头街道后埔社区、枋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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