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同意调解的相关问题在经过法院公平公正地调解过程达成协议并且经过审判人员慎重审核之后,取得各方当事人共同支持同意该调解协议能够经由双方分别签署或以指印为形式完成签署确认的时候,该份调解协议应从双方签署或者指印的这一天开始发生其应有的司法约束力和效力。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所请求,需将该调解协议进行摘录或者复制留存时,应该给予许可。

在离婚诉讼中,若双方通过法庭调解达成一致后又撤回决定,调解书未送达并签署前,协议未生效,案件将继续审理。一旦调解书送达并双方签字,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通常不可撤销。但若有证据显示调解违背当事人意愿或协议违法,可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重新审查。

离婚调解书是基于双方协商的法律文件,即使一方拒绝接收,其协议效力不受影响。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通过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关系解除需经登记或生效文书确认。已生效文件不可随意撤销,但如发现错误侵犯权益,须在六个月内提出诉讼。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文书如有误,可提交审委会审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是签收调解书前是可以反悔的。

调解协议需各方同意并签阅才能生效。若在送达前一方反悔,协议无效,法院将及时处理。送达并确认后反悔,可申请执行。调解书生效即具法律约束力,必须履行。反悔者需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