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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未遂怎么界定

时间:2025.01.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18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有四种情形。
故意轻伤、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四种情况的未遂界定如下:
一、故意轻伤。
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值得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
我国刑法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这种情况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论处。
二、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通常认为: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具体的重伤故意,客观上已开始实行故意重伤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伤结果的,这时不管是造成了轻伤害还是没有造成伤害,只要综合全部案情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定罪处罚的,都应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
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作为适用加重法定刑根据的加重结果是指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而不包括可能的结果。
也就是说如果加重结果未发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
因此,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未遂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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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琴律师

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5年12月加入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2025年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三缓二……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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