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吴富兵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有十多年企业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管理流程和要点。现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力争解决企业历年遗留的法律风险问题,化解企业当下面临的法律风险。我们致力于为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而努力,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独特的认识和理解!选择和我们合作,让您的企业在我们的保驾下合法、有序、健康发展!为您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您真正仅承担有限责任,是我们一直以来的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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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咱们中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说的假如说有个债主过世了,他留下的那点遗产要是没人要、也没被人赠与的话,那这些财产最后可都得上交给国家去做公益活动。当然,如果这个去世的人在生前就是属于那种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一员的话,那他的遗产就会归那个集体所有制组织来拥有。所以,遗产并不是直接用来还债的,除非在遗产里面有特别说明要用遗产来还债才行。不然的话,遗产就得按照上面那条法律条款来处理咯。

那么他的财产就会留给那个集体所有制的组织,也是为了服务公众用的。这就是说,当一个借债的人去世以后,如果他的财产没人来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话,那这些财产就不能再分给个人了,而是要按照我们上面说的法律规定去处理。所以说嘛,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一个借债的人死后,他的财产可不能随便分给个人,而是要按照我们刚才说的法律规定去处理才行。

当欠钱的人死了以后,他留下的资产先得用来还账。可是,要是这些财富不够还债的话,那就得按照咱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来了,这就是说,那些既没人继承也没有被别人赠与的遗产,都得交给国家去做公益事业;如果这人在生前就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一员,那么这些财产就得归那个集体所有制组织管了。所以说,欠钱的人留下的遗产要按规矩分好,先拿出来还债,剩下的再由法定继承人或者是遗嘱继承人来平分。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所留下的遗产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用之于清偿债务。若遗产数额不足以完全覆盖债务,则依据该法典的相关条款,无继承人且无受遗赠人的遗产将归属国家,用于公共利益事业;而对于那些在生前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债务人,他们所留的遗产也归属于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明确界定,若借款人于离世之后,其所遗留之遗产既无任何继承人得以继承,亦无任何人获得遗赠,则此等遗产将依法归属国家,并用于公共利益领域的各项事务;倘若该借款人在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其所遗留之遗产,应依法收归所属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凡此种种均彰显出,在欠款人的财产缺乏合法继承人或者未设定受遗赠人的情况之下,将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妥当的分配。